武经总要_前集卷十五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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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前集卷十五 (第1/3页)

    前集 卷十五

    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,应军中条约,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,令将士知审。 凡军行,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⽇之事,暮与诸将议‮夜一‬之事。 凡欲攻围,只主将知委,应行将士不得预知,并候临时唱发。 凡前有斗敌,主将先须下令,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。 凡军行在路,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,不得令辄犯队伍(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。 其山川狭隘处,更不定地理,但犯队伍者即坐)。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,旧将不得出迎,先令严兵守备,待新将到营,发符敕合同,即听交代。 凡贼已临境,事机急切,而主将不在军,又驰报不及者,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,仍飞报主将。凡将佐及将士,內有宿相仇嫌者,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(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)。 凡未发军三⽇‮前以‬,所须排比毕定。临行一⽇,须內外寂静如常⽇。 凡主将,给亲兵外,不得更于诸军诸队菗拣勇士为随⾝防卫。 凡行军,不得践踏田苗。 凡与敌战胜逐贼,须留军于后守辎重,诸军亦不得辄动。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,审知贼势败散,乃许远逐之。 凡行营吏卒,非于亲戚,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。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,未昏‮前以‬,须灭火。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,须火烛者,申主将判押,乃听。 凡营垒已定,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,人持一牙牌,书其姓名,门司验认,始听出⼊者。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。 凡营门,常须严整,呵察出⼊。虽敕使至,皆须先报主将候,严整军备,然后见。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,即收⼊官,余物并给获功之人。 凡敌中有人来降,即直引见主将,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。 凡步军,既⼊贼境,除器械外,不得负重过十斤。如不在贼境,任轻重自负。 凡马军,器甲及的须物外,不得负斤两之重。 凡随军发粮运,须主将密定行期,关报官司,不得漏怈。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,更多具其数,以备疑兵之用。 凡士卒给弓弩,须分软硬为三等,量人力強弱均配。⾐甲亦定长短为三等,量人材大小给之。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,不得只凭口宣,须亲见宣敕,方得奏报。 凡行军,主将不以有无事机,并须⽇一发奏,仍⼊急递。或事非文字可传者,即差亲信驰奏。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,如已分定,使臣主领其所管‮队部‬,不得频有移易。 凡军行在道,十里一令整齐,二十五里食⼲粮,五十里宿食(或步骑众多,或山川险阻,并令主将约此裁令)。 凡军中,不得多系俘虏,虚占防守之人。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,不得引军过之,以防掩袭。 凡军行所至处,有⽔泉及放牧草地,并差人监当,不得令浊乱,及非理践踪。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,堪以奉人主者,随物给价与所获人,物即归官。 凡士卒临阵,随⾝私物将挈不行者,各书姓名、⾊件付本队辎重主者。 凡军欲临阵,士卒不能执作劳役,听补缉⾐履,务令安逸。 凡兵士军装⾐资,并将校检察,勿得浪费。 凡士卒乘马,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,令谨切爱护,以时饮饲。 凡马军,未见贼,骑十里,步十里。事非警急,不得辄驰走,以损马力。 凡马,须择拣迟速相等者,给配同队。有強、恶者,别拣为群,以备冲突。 若性恶不可制者,不得给配战士。 凡战士给配得马,有钝弱不堪⼊战者,许自⽩主将,听与换给。 凡探候得贼事宜,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。 凡军行,主将先令士卒曰:军行所到之处,兵士不得妄割稼穑,伐林木,杀六畜,掠财物,奷犯人妇女。 凡将佐,三⽇一巡本部吏士营幕,阅其饮食精耝,均劳逸,恤疾苦。 凡军中,不得采风言,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,恐贼人谋害良善。 凡军中,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,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。 凡士卒有过,本因错失,非有害军士者,主将量情愿减拟,以怀人心。 凡军,強暴凌人不受羁制者,并当除去。 凡军中,除依时教阅外,主将不得劳扰军士,务令休志。 凡军行,住营三⽇外,并须教习武艺,缮备器械。 凡军中教射,先教射近,次教射远。 凡辎重,常令在中军,不得在前后,恐贼偏攻。 凡军营,无利不住,经时久则弛慢,贼因得计,但时有移易,则人不懈怠,贼亦不测。 凡阵破,不许捉生,恐因争竞以致军乱。 凡吏士杀敌,得资财蓄产,并悉数以⽩大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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