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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溺死 (第1/2页)
二十一、溺死 若生前溺⽔尸首,男仆卧、女仰卧。头面仰,两手两脚俱向前。口合,眼开闭不定,两手拳握,腹肚胀,拍作响,落⽔则手开、眼微开、肚⽪微胀;投⽔则手握、眼合、腹內急胀。两脚底皱⽩不胀,头髻紧,头与发际、手脚爪缝,或脚着鞋则鞋內各有沙泥,口、鼻內有⽔沫及有些小淡⾊⾎污,或有搕擦损处,此是生前溺⽔之验也。盖其人未死,必须争命,气脉往来搐⽔⼊肠,故两手自然拳曲,脚罅缝各有沙泥,口、鼻有⽔沫流出,腹內有⽔胀也。 若检复迟,即尸首经风⽇吹晒,遍⾝上⽪起,或生⽩疱。 若⾝上无痕,面⾊⾚,此是被人倒提⽔揾死。 若尸面⾊微⾚,口、鼻內有泥⽔沫,肚內有⽔,腹肚微 胀,真是渰⽔⾝死。 若因病患溺死,则不计⽔之深浅以可致死,⾝上别无它故。 若疾病⾝死,被人抛掉在⽔內,即口、鼻无⽔沫,肚內无⽔不胀,面⾊微⻩,肌⾁微瘦。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⾝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两手微握。⾝上⾐裳并口、鼻、耳、发际并有青泥污者,须脫下⾐裳用⽔淋洗,酒噴其尸,被泥⽔淹浸处即⾁⾊微⽩,肚⽪微胀,指甲有泥。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⽔內,⼊深则胀,浅则不甚胀。其尸⾁⾊带⻩不⽩,口、眼开,两手散,头发宽慢,肚⽪不胀,口、眼、耳、鼻无⽔沥流出,指爪罅缝并无沙泥,两手不拳缩,两脚底不皱⽩却虚胀。⾝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,其痕黑⾊,尸有微瘦。临时看验。若检得⾝上有损伤处,录其痕迹。虽是投⽔,亦合押合⼲人赴官司推究。 诸自投井、被人推⼊井、自失脚落井尸首,大同小异,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,指甲、⽑发有沙泥,腹胀,侧覆卧之则口內⽔出,别无它故,只作落井⾝死,即投井、推⼊在其间矣。所谓落井,小异者:推⼊与自落井则手开、眼微开,腰⾝间或有钱物之类;自投井则眼合、手握、⾝间无物。 大凡有故⼊井,须脚直下。若头在下,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⼊井。若是失脚,须看失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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